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不遗余力做调解,当庭履行35万元

时间:2023/9/11 9:01:34 来源:环时网 阅读:1816

邯郸市讯(通讯:呼文亮)9月6日,大名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外地法院移送的双方争议较大的民间借贷纠纷,经历了两个法院审理,多次调解,该案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庭履行完毕,一次性交付35万元现金,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不遗余力做调解,当庭履行35万元

原、被告是同村,原告向法院起诉称被告向其借款共计55万元并约定利息,后被告仅偿还部分利息,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诉至某法院。在某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矛盾激化,被告对法院公正审理该案表示怀疑,向上级法院申请该院整体回避,最终上级法院指定由大名法院审理该案。

大名法院接到上级指定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阅卷并联系双方当事人了解案件情况,询问调解意向,双方争议较大,对立严重,言辞激烈,在开庭时双方情绪一度失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求,向法庭提交了被告出具的借据以及原告向被告转款明细。被告辩称,原被告之间根本就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真实情况是被告的钱投资在某公司收益颇丰,原告得知后便提出自己有闲余的钱也想投资,因碍于原告身份,不便以原告的名义直接进行投资,于是将钱转到了被告卡中让被告代为投资,其收到原告的钱后就将钱全部交给了该公司,实际借款人不是被告,是该公司,被告不应还钱。为此,被告提交了原告与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唐某之间签订的55万元的民间借贷合同,该借贷合同的签订日期与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收据日期一致。

被告又将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唐某追加进来参与诉讼,唐某称其不认识原告,也没有向原告借过钱,被告提交的民间借贷合同是制式合同,合同中加盖的是自己的手章,应该是公司工作人员加盖的,至于原告的钱是否出借给了该公司,唐某表示公司没有留账无法核实。

因案涉标的较大,双方各执一词各执己见,且均有相应部分证据支持,若采用自由心证与盖然性原则去裁判,只能是进一步激化双方矛盾。办案人员认识到,如果简单的一判了之,任何一方败诉均会心有不甘,后续的上诉、申诉,都会大大增加诉讼产生的时间及金钱成本,更会带来社会不稳定因素。

庭审后,承办法官积极与双方当事人保持联系,就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多次与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进行探讨,尽量去还原当时的情景细节,指出矛盾的激化是当初双方顾忌关系过于密切,有书证又不及时说透,待到说透时已反目成仇,针对此种特殊情形提出多种调解方案与双方反复沟通,安抚当事人的情绪,解答当事人的法律疑惑。

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原告放弃部分本金,被告当庭履行了35万元的现金给付义务。至此,这件历经两个法院开庭审理、历时近1年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调解结案。

该案的顺利调解不仅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维护了双方的合法权益,更是让双方矛盾得到实质性化解,社会关系得到修复,取得了较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责编:欧文秀 审核:米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