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侦笔迹学浅谈(续)——笔迹鉴定质量监控及标准

时间:2023/11/6 13:43:05 来源:环时网 阅读:6498

 笔迹鉴定材料 
       笔迹鉴定材料指用于分析、比对、评断的检材、样本等。其来源途径较多,从犯罪现场勘察或搜查过程中发现并提取的,诉讼过程中提交的,办案机关依法从其他机构提取的,鉴定人在控制的条件下通过取样而得到的。
       笔迹鉴定材料的存在和呈现形式更为多样性,以书面形式存在,图像、图片等形式,甚至可能由电子捕获设备记录并以电子信息形式存在。整个过程的笔迹鉴定管理方面,是合法、合适地提取、保管、使用的。
       从笔迹鉴定技术方面分析,鉴定材料有形式上的区分与实质性的区分。
       形式上有检材与样本,检材要确定是否为原始件以及其所处在文件或现场上的基本情况。样本除确定是否原始件和基本情况外,确定其形成方式是在常规条件下自然地还是在控制条件下获取的。
       逐渐过渡到检验过程,鉴定材的实质性区分在笔迹是否书写正常、笔迹特征反映是否充分和稳定等问题的鉴别。
      人们可以通过以笔迹鉴定材料的唯一性标识为基础,建立一条完整、封闭的监管记录“链条”。其“链条”客观地反映了笔迹鉴定材料在流转过程中的所有经历变化,包括曾被何人接触过、曾经被存放于何处,以及采用何种方式处理。

       笔迹鉴定质量监控一些浅谈
      以符合学理和法理之方式,通过控制、监督,使鉴定后出具的每一份笔迹鉴定意见,应用经过证实的可靠的鉴定方法得出的结果,并且该结果能够有效地让笔迹鉴定意见使用者所理解。
      笔迹鉴定质量的目的,确保鉴定人满足应用鉴定方法的能力,确保笔迹鉴定方法处于被管理的范围之中,确保鉴定意见形成过程符合学理和法理要求。
      笔迹鉴定质量监控手段:确定笔迹鉴定质量监控手段的前提;运用政策和制度对笔迹鉴定人进行控制和监督;采用符合性判断的方式对笔迹鉴定意见形成过程实施监控。
      鉴定要符合“程序合法”“方法科学”“文书规范”三要素。对鉴定人采取执业前的“准入”控制和执业过程中的能力水平监督两条主要途径。
      在笔迹鉴定实施过程中,相关的监控主体根据既定的质量标准,按照笔迹鉴定实施流程设置若干个质量控制的“节点”,并对鉴定人在每个环节的实施结果进行对照。
      同时,在鉴定机构的外部,司法鉴定行业监管机构、相关行业组织,也必须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授权,定期进行事后的质量检查。

      笔迹鉴定标准方面一些共知
     笔迹鉴定标准化客观上能够统一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行为,形成相对稳定、一致的状态,与开展笔迹鉴定质量监控之目的具有方向上的一致性。
     我国专家提出的文件鉴定标准具体笔迹鉴定:笔迹特征分类标准、《笔迹特征比对表》制作规范、笔迹鉴定结论种类及判断标准、笔迹鉴定规程、签名鉴定规程。
     文件鉴定通用标准具体:文件鉴定通用术语,文件鉴定通用程序、文件鉴定鉴定人的要求、文件鉴定实验室技术要求、文件鉴定文书的规范、文件物证勘验和提取要求、文件鉴定样本收集和制作要求。
     笔迹鉴定使用的术语,特别是关于特征描述、鉴定意见表述,如鉴定意见中所指出的细节特征包括“运笔”“搭配”“笔顺”等,以及鉴定结论中所表述的“倾向”或“无法判断”,都是有定义的。
     由于笔迹鉴定标准化活动又表现为制定、实施标准的过程,其成果的集合,可以为鉴定质量监控的实施提供了客观依据。
     对于任何司法鉴定机构而言,标准方法和标准操作在其质量保证体系中始终属于最核心的部分。

     作者简介
     何桂利,广东省陆丰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二级警督。2004年荣获广东省公安厅命案必破先进个人。2006年被评为全省人民优秀警察,荣获三等功多次,接受电视新闻的多次采访。在长期刑侦工作中,破获命案和疑难案件多宗,在调查走访现场勘察审讯案件终结积累了一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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