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笔迹鉴定文书的一些把控方面
笔迹鉴定意见文书形成后,经过授权签字和程序审核后,最终就向司法系统输出。其文本除应当符合规范的“刚性”要求外,需具备一定的可研究读性。笔迹鉴定意见的可读性及其评价,及要求从文本能够被司法系统使用者理解,具备规范性与易于阅读和理解的程度。
鉴定文书可读性相关的要求主要是以下四条:
第一,出具的报告所要求包含的信息的种类和数量符合法律体系的相应规定。法庭科学机构的报告均必须清楚标明报告中哪些地方是背景信息,哪些地方是事实以及哪些地方属于解释或意见。
第二,提供的文书“必须不能造成任何形式的误导”。
第三,法庭科学机构出具的报告必须是完整的,并且“必须包括可能由此进行解释所需的信息”。
第四,法庭科学机构必须在提供的报告中“清晰指明报告当中所提出的解释和/或结论是基于什么而作出的,其包括检验或检测的结果和发现是什么,以及在评估报告之时可以活得的那些信息”等。
笔迹鉴定意见文书所承载的内容,既反映检验、鉴定的客观过程,也反映鉴定人逻辑推理的过程和结果。
鉴定人所做的相关预备检验、深入检验以及论证过程应当构成笔迹鉴定文书内容的主体。
笔迹鉴定意见文书应符合以下两个基本要求:
(一)鉴定中的发现与解释互相区分并明确标示
(二)鉴定意见的文字和图片说明相互关联
在笔迹鉴定实施过程的各个阶段,有许多环节其实渗透着鉴定人的主观推理和解释,鉴定意见报告中所使用的如“认定”“认为”“应当”“应该”等词语,毋宁是一种必要的提示。通过各种词语,让鉴定意见的使用者理解哪些地方是运用检验所取得的客观发现,哪些地方是鉴定人在判断。
笔迹鉴定意见文书形式上是一种司法文书,自然应当有其严肃性、公正性;同时由于其在本质是鉴定人实施科技实证活动的物化反映,是“行内”与“行外”进行信息交换的载体,其语言上除了应当“遵从中立性与预断性、准确性与模糊性、简略性与详解性以及针对性与相关性等四者间对立统一”,还具备易读性。
一般鉴定报告用途是警务实践和法庭审批。常用的报告文体形可具体划分为法律文体和科学文体两类,兼具司法鉴定法律和科学双重属性。
鉴定意见的使用者可从鉴定意见文本中解读出鉴定实施过程,并对鉴定人的主观推论过程有较为全面的理解。
笔迹鉴定作用一些见解
笔迹鉴定的对象是文书物证上的笔迹。从笔迹鉴定的实践来看,鉴定人需要通过分析案件中有争议的笔迹,判断这份笔迹的书写条件、书写方式等相关信息,进而为判断书写人提供依据。笔迹鉴定过程需要分析笔迹的内容既包括宏观的笔迹概貌、布局,中观的文字写法、笔顺、结构,也包括微观的运笔、笔痕,等等。
笔迹鉴定在案件侦查、起诉和审批过程中发挥多方面的作用,如下:
(一)认定文书物证笔迹的书写人
(二)鉴别文件的真伪
(三)利用笔迹串并案件
(四)根据笔迹判定参与作案的人数
(五)通过笔迹发现侦缉对象的行踪
此外,根据笔迹的其他属性和功能,可解决一些专门问题。如根据个人笔迹自身演变的阶段性,可以判断文件笔迹的书写时间;根据个人笔迹的社会属性,结合言语识别,推断书写人的年龄、文化程度和职业特点等,以便为确定侦查方向、范围提供依据。
作者简介 何桂利,广东省陆丰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二级警督。2004年荣获广东省公安厅命案必破先进个人。2006年被评为全省人民优秀警察,荣获三等功多次,接受电视新闻的多次采访。在长期刑侦工作中,破获命案和疑难案件多宗,在调查走访现场勘察审讯案件终结积累了一定经验。
责编:粤闻 审核:刘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