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楚法院以案释法:学生在教室受伤时学校责任如何认定?

时间:2023/11/14 19:12:12 来源:环时网 阅读:14944

巴楚县讯(通讯:古丽努尔·如孜) 学生课间休息玩闹受伤,责任应怎么划分?学校需要承担责任吗?新疆巴楚县某中学两男生课间休息玩闹受伤,其中比某(化名)推了孜某(化名),致其脸部撞上桌子,导致牙齿受伤。事后,孜某家人将比某及学校告上新疆巴楚县人民法院恰尔巴格人民法庭索赔。日前,法庭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比某的监护人赔偿孜某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合计3万余元;被告涉事学校赔偿孜某各项损失合计2万余元。

巴楚法院以案释法:学生在教室受伤时学校责任如何认定?

基本案情

据了解,孜某与比某为巴楚县一所中学的同班同学。2023年10月9日上午课间休息时,在班里比某开玩笑推到孜某,致其面部磕到教室桌子外侧,导致牙齿受伤。事后,孜某家长将比某及其学校告上了法庭,索赔医药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54123.3元。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其健康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孜某因比某侵权行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比某和某中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该案中,孜谋未落实学校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存在比某推到孜某并导致其牙齿磕伤的诱因,其对自身损害后果的发生存有过错,可适当减轻两被告的责任,即自行承担15%的责任。案发时,孜某已年满13周岁,应当预见其在比某推到自己,可能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由于比某实施上述行为,导致孜某牙齿磕伤的损害后果。在比某侵权行为发生时,因其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学校作为教育管理机构,对限制行为能力的未成年在校学生应进行必要的安全和自护自救教育,被告某中学提供的现有证据尚不能充分证明其已经履行了教育、管理职责,可承担35%的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比某与孜某课间打闹,致使孜某受伤,双方均有过错,且双方的过错程度相当,应各自承担赔偿责任,孜某与比某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赔偿责任应由监护人代为承担。比某造成孜某受伤,其行为发生在在校期间,学校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尽到足够管理职责,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法官提醒

学生课间休息时间嬉闹难免会发生意外,学校作为教育机构,不仅要加强上课期间的管理职责,更应加强在课间休息时间的管理,不能因是下课时间放松对学生的管理,避免因没有尽到管理职责或没有证据证明尽到管理职责,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学生的家长应当加强对孩子的安全教育,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责编:欧文秀  审核:米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