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楚法院:只要“有关系”就能搞定好工作?女子诈骗熟人终获刑

时间:2024/8/9 15:17:59 来源:环时网 阅读:5050

巴楚县讯:(通讯:古丽努尔·如孜)在求职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一些不法分子却利用求职者的焦虑心理,以“关系”为由可安排好工作为幌子,对熟人实施诈骗。近日,一起典型的诈骗案件在巴楚县人民法院审结,涉案女子比某因诈骗罪被判有期徒刑,这一案例再次提醒广大求职者,切勿轻信“有关系”的承诺,以免落入陷阱。

基本案情

比某利用自己的社交关系,谎称能够帮助他人安排到理想的工作岗位。2021年,宝妈凯某因经济压力急于找工作,在一次朋友聚会上认识了比某。比某在得知凯某的困境后,主动提出自己认识某领导,有“关系”可以帮助凯某到国企工作。

在比某的诱导下,凯某对其深信不疑,并支付了所谓的“打点费”3万元。然而,在往后的六个多月的时间里,比某并未能如约为凯某安排工作,反而以各种借口继续骗取凯某的钱财,累计金额达到4.5元。在此期间,比某甚至伪造了一份入职员工培训通知函,企图蒙骗凯某。

凯某在多次催促无果后,终于意识到自己可能被骗,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迅速展开调查,将比某抓获归案。经审讯,比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比某的家属主动提出赔偿凯某的经济损失,并希望得到凯某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比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比某在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主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法官提醒

这起案件的审理,不仅是对余某个人行为的惩罚,更是对广大求职者的警示。在求职过程中,我们应该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通过正规渠道了解招聘信息,切勿轻信所谓的“有关系”能够安排工作的承诺。同时,也要提高警惕,防范各类诈骗行为的发生。

责编:欧文秀 审核:米振华